关于第44680500号“aggrek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ggreko 44680500

阅读:143284 2023-01-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亚力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赫佰特机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5日对第44680500号“aggrek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AGGREKO”是申请人的商号和商标,是申请人的主要商业标识,一直持续使用在申请人提供的产品…

  申请人:亚力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赫佰特机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5日对第44680500号“aggrek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AGGREKO”是申请人的商号和商标,是申请人的主要商业标识,一直持续使用在申请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上,已在电力供应、加热、冷却、温控等领域在全球范围内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及商号完全相同,且指定使用于与申请人主营业务高度关联的商品上,难谓巧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36713号“AGGREK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关联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属于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和摹仿,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已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商标的抢注。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攀附他人知名商标搭便车,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且不具备真实使用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欺骗性,将带来不良社会影响。另,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具有抄袭复制同行业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一贯恶意,且多数抄袭在与他人商品相同或高度关联的第11类商品上,且被申请人关联公司还私自将其代理品牌进行商标注册,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商号完全相同,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官网介绍;宣传页;案例分析页;亚力克(上海)能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简介;发布会的现场照片、介绍及网络报道;申请人助力2008年北京奥运会视频;申请人助力2010年广州亚运会及残运会的协议主页及相关照片;相关协议及订货单;网络报道;申请人服务全球各大赛事的大事记及照片;申请人服务赛事、活动、项目合同、协议及发票、图片;会议介绍及照片;申请人动态及活动网络报道;申请人全球注册信息;搜索结果;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信息、商标申请列表及真正权利人的介绍及简要翻译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1类蓄热器等商品上,并于2020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该条款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国《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理由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审理如下:

  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关联公司还私自将其代理品牌进行商标注册的理由因申请人并非该品牌的所有人,故申请人不具有以此提出无效申请的主体资格。

  关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网络报道、协议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在发电机租赁、温控设备供应等行业在先使用“aggreko”商标和字号,并在温控设备、发电机租赁等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蓄热器等商品与申请人享有较高知名度的温控设备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所处行业等方面相同或具有较密切的关联性。考虑到“aggreko”并非常见的字母组合,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且申请人曾助力多项中国赛事和活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注册与申请人商标和字号完全一致的争议商标,其主观意图难谓正当。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与申请人商标和字号相同或具有高度关联性的蓄热器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提供的商品来自于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进而产生混淆,损害申请人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之情形。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之情形。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保护申请人权利,对申请人该理由我局不再评述。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另,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9日

本文《关于第44680500号“aggrek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ggreko 4468050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43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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