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010645号“张新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张新星 44010645

阅读:89236 2023-01-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南虎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信诚万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合肥黛莉卡特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翔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5日对第44010645号“张新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

  申请人:湖南虎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信诚万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合肥黛莉卡特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翔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5日对第44010645号“张新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申请日晚于申请人商标申请日期,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和宣传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姓名权。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经纪合作合同等;短视频自媒体矩阵运营年度合同等;朋友圈截图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张新星”这一姓名不具有知名度。申请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张新星”和“赵树婧”为同一人,“张新星”这一姓名的归属存在争议,因此申请人不是“张新星”这一姓名的厉害关系人,无权以该在先权利对本案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一份单纯的合同不具备证据效力。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并于2020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鉴于申请人并未明确其享有在先商标权利的引证商标,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多数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上述证据难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张新星”姓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申请人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另一方面,上述证据亦难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广告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申请人已在中国大陆地区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力。综上,我局难以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之情形。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该条规定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上述情形,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另,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9日

本文《关于第44010645号“张新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张新星 4401064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429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