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169810号“馥饼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馥饼殿 40169810

阅读:101675 2023-01-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阳明食品实验室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灵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5日对第40169810号“馥饼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创造并在先使用“馥饼殿”商标及其对应的英文商标“FORBIDDEN”,“馥饼殿”及“F…

  申请人:阳明食品实验室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灵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5日对第40169810号“馥饼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创造并在先使用“馥饼殿”商标及其对应的英文商标“FORBIDDEN”,“馥饼殿”及“FORBIDDEN”在香港、台湾、大陆地区均有使用,已享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股东“毛传赛”是多家公司股东,具有明显的抢注恶意。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使用“馥饼殿 FORBIDDEN”商标的证据;培堃公司的宣传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饼干等商品上,并于2020年4月28日获准注册。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该条款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国《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理由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审理如下:

  关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部分微博宣传资料、部分网络文章和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糕点等商品上申请人已实际使用“馥饼殿”商标,并已在中国大陆地区具有一定影响力。争议商标文字“馥饼殿”与申请人具有较强独创性和显著性的“馥饼殿”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完全相同,难谓巧合。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糕点、糖果等商品与申请人“馥饼殿”商标使用的糕点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考虑到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卫康”、“气味记忆”、“百夜谭”等商品,上述商标与他人在先品牌相同或近似,且涉及到多个不同的商品和服务类别,故其主观意图难谓正当。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该商标所标识的服务来自于申请人,或者将之与申请人产生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关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与其存在商标法意义上的代理关系或代表关系,或具有代理或代表关系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申请人商标存在,故申请人的该项评审请求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之情形。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另,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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