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NFL资产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提尔顿中学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NFL资产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提尔顿中学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0期《商标公告》第33577553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41类“娱乐服务;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体育比赛”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731763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与职业橄榄球比赛和表演赛有关的教育;与职业橄榄球比赛和表演赛有关的娱乐;通过全球商业计算机网络商业在线提供体育信息”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及整体外观上接近,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模仿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57755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