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武汉美乐和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共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庆龙
异议人武汉美乐和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庆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2期《商标公告》第31382857号“派乐汉堡PAILEHANBA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派乐汉堡PAILEHANBAO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488271号“派乐汉堡”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餐馆;照明设备出租”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382857号“派乐汉堡PAILEHANBA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