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939945号“小老板”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小老板 22939945

阅读:156480 2020-08-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特卡诺食品和销售公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上海景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美瑞兄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特卡诺食品和销售公共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景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3期《商标公告》第22939945号“小老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

  异议人:特卡诺食品和销售公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上海景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美瑞兄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特卡诺食品和销售公共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景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3期《商标公告》第22939945号“小老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老板”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饮料;白糖;糖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82538号、第19901061号“小老板 TAO KAE NOI及图”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29类“海苔(休闲食品);紫菜”、第30类“薄片(谷类产品);谷类制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在海苔(休闲食品)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中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另经查,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数件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图形相同的商标,此种情形难谓巧合,且被异议人亦未就上述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在明知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情形下,申请注册与异议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有明显的摹仿、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违反了民事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有悖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被异议商标不应核准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2939945号“小老板”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22939945号“小老板”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小老板 2293994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4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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