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炎钦
委托代理人:山东中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34081号“MT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67710号“MT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书决定在金属制固定式毛巾分配器商品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金属制固定式毛巾分配器商品上已丧失专用权,故在上述商品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剩余商品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