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萌驰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83662号“LUCKYGY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1829号“LUCK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96009号“Lucky”商标近(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288477号“5luck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647304号“Lucky Supermark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147290号“幸运秀 LUCKY SH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3028583号“学姐 LUCK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501977号“Lucky Br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125559号“LUCKY BO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已被驳回。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经我局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未取得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引证商标八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引证商标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引证商标八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