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汕头市潮景鸿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33528号“景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景业”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051509号“云璇恩 影业 YUN XUANEN FILM INDUSTRY及图”商标、第41054247号“云璇恩 影业 YUN XUANEN FILM INDUSTRY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尚可区分,共存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