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兜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致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02617号“爬墙修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含义与指定项目都没有直接表示关系或者是服务性质产生描述等。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于指定使用服务上直接表示了上述服务的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予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