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923529号“可菲”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可菲 33923529

阅读:151454 2020-08-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湖南可菲香精香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湘潭佳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捷购百货商行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智慧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南可菲香精香料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捷购百货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2期《商标公告》第33923529号“可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

  异议人:湖南可菲香精香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湘潭佳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捷购百货商行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智慧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南可菲香精香料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捷购百货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2期《商标公告》第33923529号“可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可菲”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洗发液;洗洁精;鞋油;香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940857号“可菲”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食用芳香剂;食品用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具有不同的功能用途、消费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虽然能够证明其在食品香料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洗发液、化妆品、鞋油、香料等非食用的商品上,双方所属行业具有较大差异,被异议商标应不致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异议人字号相联系,从而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923529号“可菲”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3923529号“可菲”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可菲 3392352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4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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