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0期《商标公告》第24171135号“账号头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账号头条”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无形资产评估”。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190220号“头条”、第15131936号、第19707983号“头条BYTEDANCE及图”、第15189600号、第18051883号、第19707977号“今日头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艺术品鉴定;地图绘制服务;托管计算机站(网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具有明显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属于类似服务,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4171135号“账号头条”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