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模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模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8期《商标公告》第28606209A号“摩旺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摩旺茶”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茶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31128号、第21900950号“旺”、第730567号、第10666226号“旺旺”、第8049422号“旺茶”、第8286867号“送旺”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家用嫩肉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606209A号“摩旺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