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一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市腾飞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康利欣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友宏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一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康利欣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2期《商标公告》第34014066号“符虎亚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符虎亚明”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照明器械及装置;安全灯;照明用发光管;矿灯;探照灯;路灯;潜水灯;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舞台灯具”。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44447号“亚明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卤钨灯;碳钨灯;灯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亚明”,且双方商标含义区别并不明显,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014066号“符虎亚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