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布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钱敏
异议人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钱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8期《商标公告》第32504383号“鑫柯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鑫柯顺”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辅助;广告”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32108号“科顺CK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油漆;防水粉(涂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消费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与服务;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91928号“科顺”、第15800589号“科顺防水”、第19403119号“科顺CKS”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替他人推销;户外广告”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具有一定区别。因而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对其第5532108号引证商标“科顺CKS”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对此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以及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504383号“鑫柯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