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江西药都樟树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铭嘉(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博睿成功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西药都樟树制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博睿成功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9期《商标公告》第33996906号“药都故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药都故事”指定用于第44类“健康咨询;美容院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19508号“药都”、第3705742号“药都YAODU及图”商标指定用于第44类“医药咨询;美容院”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易被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996906号“药都故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