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石家庄市格瑞特日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集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长白山灵应宫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石家庄市格瑞特日化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长白山灵应宫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2期《商标公告》第23362354号“灵应宫 长白山灵应宫CHANGBAISHANLINGYINGGO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灵应宫 长白山灵应宫CHANGBAISHANLINGYINGGONG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擦洗溶液;花精(香料)”。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023850号、第20108190号“长白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衣粉;洗洁精”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含义、整体视觉效果存在明显区别,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3362354号“灵应宫 长白山灵应宫CHANGBAISHANLINGYINGGO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