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江西药都樟树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铭嘉(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博睿成功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西药都樟树制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博睿成功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9期《商标公告》第34008618号“药都故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药都故事”指定用于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19517号“药都”、第3705746号“药都YAODU及图”商标指定用于第35类“工商管理辅助;室外广告”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易被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上区别较大,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注册使用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008618号“药都故事”商标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