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完美珍珠环球香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智英财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呼和浩特市草原情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完美珍珠环球香港公司对被异议人呼和浩特市草原情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1703500号“雪原战马”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雪原战马”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水(饮料);可乐;软饮料;饮料制作配料;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米制饮料(非牛奶替代品);能量饮料;奶茶(非奶为主)”。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0883776号“战马及图”和第18777597号“战马”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无酒精果汁;无酒精果汁饮料;果汁”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部分,未形成明显差异,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无酒精饮料;水(饮料);可乐;奶茶(非奶为主);软饮料;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米制饮料(非牛奶替代品);能量饮料”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703500号“雪原战马”商标在“无酒精饮料;水(饮料);可乐;奶茶(非奶为主);软饮料;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米制饮料(非牛奶替代品);能量饮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