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084903号“WND”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WND 30084903

阅读:79279 2020-07-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胥海红 委托代理人:北京奉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豪沅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帮百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胥海红对被异议人成都豪沅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5期《商标公告》第30084903号“WN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

  异议人:胥海红

  委托代理人:北京奉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豪沅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帮百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胥海红对被异议人成都豪沅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5期《商标公告》第30084903号“WN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WND”,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与无锡高新区管委会和新吴区人民政府在官方认定的党政机关网站公布的标识一致,同时与美国独立新闻网网站标识及域名一致,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由英文字母“WND”构成,在中国一般公众的认知中,一般易将其识别为无含义的字母组合,尚无充分证据表明,异议人所述“WND”含义为一般公众普遍知晓,故异议人上述主张不成立。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或产地产生误认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084903号“WND”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0084903号“WND”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WND 3008490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3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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