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一:广州人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鼎瀚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广东普斯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广西热之风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人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东普斯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西热之风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8期《商标公告》第32472774号“NOME HOM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NOME HOME”,指定使用于第25类“袜;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雨衣;游泳衣”商品上。 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905763号、第10909863号“NOMO及图”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25类“睡眠用眼罩”、第35类“商业管理咨询”等商品及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一主张被异议商标英文“NOME”含义为“省、州”,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且仅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商品的特点,缺乏显著性,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文字整体含义别于地名,其不属《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被异议商标文字与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无直接关联,并未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特点,其用作商标可以起到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故异议人一上述主张不成立。 异议人一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一所称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差异明显,并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异议人一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一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抄袭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一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等规定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异议人二引证在先申请并已被初步审定的第27160397号、第24195393号“NOME”、在先注册的第24493813号“NOMEABLE”等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于第25类“游泳衣;雨衣;袜;手套(服装);腰带”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文字均为“NOME”,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二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二所称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差异明显,并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异议人二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二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472774号“NOME HOM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