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龙科成
委托代理人:孵创(深圳)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龙科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7期《商标公告》第33840552号“XD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XD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婴儿全套衣;舞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第6809945号“X及图”商标在撤销复审程序中予以撤销,故其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97296号“X及图”、第1497295号“XTEP及图”、第5183315号“XUP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鉴于引证商标已在运动鞋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840552号“XD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