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840552号“XD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XD及图 33840552

阅读:141579 2020-07-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龙科成 委托代理人:孵创(深圳)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龙科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7期《商标公告》第33840552号“XD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

  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龙科成

  委托代理人:孵创(深圳)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龙科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7期《商标公告》第33840552号“XD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XD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婴儿全套衣;舞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第6809945号“X及图”商标在撤销复审程序中予以撤销,故其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97296号“X及图”、第1497295号“XTEP及图”、第5183315号“XUP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鉴于引证商标已在运动鞋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840552号“XD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3840552号“XD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XD及图 3384055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3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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