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一:广州人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鼎瀚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广东普斯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义乌市超其特玩具工艺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人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东普斯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超其特玩具工艺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8期《商标公告》第32062816号“NOM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NOMO”,指定使用于第28类“运动用球;体育活动器械;游泳池(娱乐用品)”等商品上。 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905827号、第10909863号“NOMO及图”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28类“护腕”、第35类“商业管理咨询”等商品及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一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一所称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差异明显,并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异议人一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一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等规定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异议人二引证在先申请并已被初步审定的第27175223号“NOME”、在先注册的第24195390号、第27175223A号、第27253802号“NOME”等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于第28类“体育活动器械;游泳池(娱乐用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二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062816号“NOM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