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永旺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常州市王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永旺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常州市王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常州豆妈餐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0期《商标公告》第29765380号“永旺王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永旺王婆”,指定使用于第31类“新鲜水果;新鲜西瓜;新鲜樱桃”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574042号“永旺”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1类“新鲜水果”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尚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不致损害异议人商号权,因此异议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765380号“永旺王婆”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