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812659号“大自然美学家”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大自然美学家 29812659

阅读:33742 2020-07-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一:大自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书香门地(上海)美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普永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福良 委托代理人:福建名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大自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书香门地(上海)美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福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2期《商标公告》第…

  异议人一:大自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书香门地(上海)美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普永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福良

  委托代理人:福建名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大自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书香门地(上海)美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福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2期《商标公告》第29812659号“大自然美学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大自然美学家”,指定使用于第19类“木地板;大理石;石膏(建筑材料);水泥;混凝土建筑构件;建筑用非金属砖瓦;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沥青;非金属门;石、混凝土或大理石艺术品”商品上。   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53872号、第4587176号、第11732045号、第11732045A号“大自然”、第6857586号“大自然地板 NATURE及图”、第11732037号、第11732037A号“大自然 NATUR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9类“非金属门;非金属建筑材料;木地板;石料;混凝土建筑构件;非金属砖瓦;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防水卷材”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大自然”,整体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木地板;大理石;混凝土建筑构件;建筑用非金属砖瓦;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沥青;非金属门”等部分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一注册并使用在“地板”商品上的“大自然”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上述商标“大自然”,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亦具有密切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一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31397号“美学”、第7320303号“家居美学”、第15099965号“美学家”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9类“非金属门;木地板”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812659号“大自然美学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29812659号“大自然美学家”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大自然美学家 2981265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3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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