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297397号“云老四”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云老四 31297397

阅读:79160 2020-07-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云强忠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云游天下旅游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远航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异议人云强忠对被异议人深圳云游天下旅游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6期《商标公告》第31297397号“云老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云强忠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云游天下旅游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远航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异议人云强忠对被异议人深圳云游天下旅游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6期《商标公告》第31297397号“云老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云老四”,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面包;谷类制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304415号“云老四及图”、第5179596号“云老四凉皮及图”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9类“商品包装;货物递送”、第43类“餐馆;快餐馆”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297397号“云老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1297397号“云老四”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云老四 3129739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3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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