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省晋江市夺标运动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诚意企业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278351号“DAPPER LAB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已注册第3073107号“好好;CAPPER”商标,故第33746331号“DAPP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应初步审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日为2018年9月27日,经我局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于2022年8月7日予以核准注册。第3073107号“好好;CAPPER”商标申请注册日为2002年1月18日,于2003年5月14日核准注册在包装设计等服务上,2019年2月28日被案外人提起撤销三年停止使用程序,2021年7月7日被我局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日,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DAPPER LABS”组成,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且未形成其他含义,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特点等方面相近,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073107号“好好;CAPPER”商标构成要素不同,且由查明事实可知,该在先商标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故其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