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省晋江市夺标运动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诚意企业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661691号“DAPP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第42类已注册第3073107号“好好DAPPER及图”商标,因此第33746331号“DAPP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应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予以核准注册,2022年8月7日核定使用在技术研究等服务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完全相同仅字体不同,故上述商标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研究、生物学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特点等方面相近,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073107号“好好DAPPER及图”商标与本案复审商标标识不同,不能成为本案复审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