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796496号“YOBEA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YOBEAT 40796496

阅读:115416 2023-02-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阵海振 委托代理人:延吉爱富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796496号“YOBEA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024440号“YOBE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异议程序中,权利未定。申请人是“YOBEAT”标识的真正所有人…

  申请人:阵海振

  委托代理人:延吉爱富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796496号“YOBEA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024440号“YOBE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异议程序中,权利未定。申请人是“YOBEAT”标识的真正所有人,引证商标系不正当的恶意抢注,恳请待引证商标权利稳定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暂缓审理请求书和申请人针对引证商标的异议材料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异议程序准予注册,至本案审理之日,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YOBEAT”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仅字体不同,故上述商标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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