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啄木鸟(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合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719607号“PLOV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25273807号“PLOV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撤销决定在全部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11月6日第1814号《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