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176036号“雅兰斯顿YALANSIDU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雅兰斯顿YALANSIDUN 31176036

阅读:101825 2020-07-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雅兰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桐真年华广告有限公司 异议人雅兰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桐真年华广告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1176036号“雅兰斯顿YALANSIDU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

  异议人:雅兰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桐真年华广告有限公司

  异议人雅兰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桐真年华广告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1176036号“雅兰斯顿YALANSIDU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雅兰斯顿YALANSIDU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非金属阀(非机器部件);木、蜡、石膏或塑料艺术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719984号“雅兰”商标、第761237号“雅兰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0类“非金属窗户附件;竹编制品(不包括帽、席、垫)”等类似商品。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床垫”商品上的“雅兰AIRLAND”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雅兰AIRLAND”系列商标文字差异不明显,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充分考虑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另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先后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近1300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文字相近的商标,部分商标在审查阶段已予以驳回,并已有多件商标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我局认为,被异议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在先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亦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176036号“雅兰斯顿YALANSIDU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1176036号“雅兰斯顿YALANSIDU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雅兰斯顿YALANSIDUN 3117603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36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