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简维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锦州市道商会投资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软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简维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软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5期《商标公告》第30662105号“软维RUANWE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软维RUANWEI及图”,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第31186697号“软维”商标的申请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故其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418741号“软维”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出租”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662105号“软维RUANWE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