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州水朵志考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宾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创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水朵志考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宾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1期《商标公告》第29870505号“水朵”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水朵”,指定使用于第41类“流动图书馆;动物园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教育”等服务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及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已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或与之类似服务上在我国在先使用“水朵”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也不能证明异议人字号在相关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870505号“水朵”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