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美商雷诺消费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南海金帆船纸塑食品包装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连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商雷诺消费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南海金帆船纸塑食品包装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0期《商标公告》第28509323号“囯雷络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囯雷络滋”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锡纸;包装纸”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44474号、第1244473号、第26531716号“雷诺兹”、第26531721号“雷诺兹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包装纸;锡纸”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主张其“雷诺兹”、“REYNOLDS”等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未能就此提供充分的证据,故其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区别明显,因此异议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复制、摹仿、抄袭其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509323号“囯雷络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