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鲁正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鲁正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0期《商标公告》第29395168号“鲁正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鲁正信”,指定使用于第36类“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经纪;不动产估价”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18302号“鲁信LUXIN”、第18764924号、第17142774号“鲁信 LUCION”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6类“不动产代理;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估价”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含义不易区分。双方商标若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尚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不致损害异议人字号权,因此异议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395168号“鲁正信”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