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雅兰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慈溪市凯帝雅家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雅兰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慈溪市凯帝雅家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3497228号“凯帝雅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凯帝雅兰”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纺织织物;帘子布;手绣、机绣图画;搓澡巾;浴巾;被子;床单和枕套;毛巾被;餐桌用布;塑料窗帘”。异议人引证的第9449698号“雅兰·施耐德AIRLAND·SCHNEIDER”商标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撤销,在本案审查时已无效,不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4225216号“雅兰”商标、第565774号“雅兰AIRLAND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被子;床罩;床单”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接近,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并使用在第20类“床垫”商品上的第1098510号“雅蘭AIRLAND及图”商标通过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的引证商标“雅兰”,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鉴于异议人商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并通过长期宣传使用已为公众广泛知晓,被异议人以该文字作为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具有密切关联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497228号“凯帝雅兰”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