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865471号“NEST WORLD”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NEST WORLD 27865471

阅读:160518 2020-07-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奈斯特实验室公司;谷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汉巢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奈斯特实验室公司;谷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武汉巢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0期《商标公告》第27865471号“NEST WORL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

  异议人:奈斯特实验室公司;谷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汉巢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奈斯特实验室公司;谷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武汉巢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0期《商标公告》第27865471号“NEST WORL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NEST WORLD”,指定使用于第42类“工程学;工程绘图;建筑学服务;建筑学咨询;建筑制图;室内装饰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软件运营服务(SaaS)”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111166号“NEST”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2类“计算机的服务,即提供能够使用户在远距离检测和控制气象管理系统技术的网站”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NEST”,整体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软件运营服务(SaaS)”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未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865471号“NEST WORLD”商标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软件运营服务(SaaS)”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27865471号“NEST WORLD”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NEST WORLD 2786547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3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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