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我爱我家经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晨辉旺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我爱我家经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1期《商标公告》第27688079号“我爱我家I LOVE MY FAMILY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我爱我家I LOVE MY FAMILY及图”,指定用于第43类“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35568号“我爱我家5I5J.com及图”商标核定用于第36类“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及服务对象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其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与异议人“我爱我家5I5J.com及图”商标主张驰名的“不动产中介;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管理”等服务关联性并非很强,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使用具有误导相关公众进而损害异议人利益的可能性。故异议人上述主张不成立。同理,异议人主张商号权亦不成立。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688079号“我爱我家I LOVE MY FAMILY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