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崂茶养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崂茶养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6期《商标公告》第33279522号“崂茶养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崂茶养元”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58372号“YANG YUA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无酒精饮料”。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方式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与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在先注册使用在“无酒精饮料”商品上的“YANGYUAN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驰名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差异较大,且双方商标亦有明显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养元智汇”商号具有较大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对异议人商号权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279522号“崂茶养元”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