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崂茶养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崂茶养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6期《商标公告》第33271485号“崂茶养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崂茶养元”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加奶可可饮料;茶;茶饮料;天然增甜剂;甜食(糖果);蜂蜜;饼干;蛋糕;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面条;冰淇淋”。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58372号“YANG YUA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无酒精饮料”。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区别较大,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14293338号“养元及图”商标、第14293383号和第6283739号“养元”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冰茶;茶饮料;加奶可可饮料”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部分“养元”,未形成明显区分,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关联,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加奶可可饮料;茶饮料;谷类制品;面条;冰淇淋”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接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无酒精饮料”商品上的“YANGYUAN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有明显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271485号“崂茶养元”商标在“加奶可可饮料;茶饮料;谷类制品;面条;冰淇淋”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