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648829号“六个米核”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六个米核 31648829

阅读:41881 2020-07-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市张德治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市张德治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7期《商标公告》第31648829号“六个米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

  异议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市张德治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市张德治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7期《商标公告》第31648829号“六个米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六个米核”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蛋”。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6207192号“养元六个核桃”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牛奶;酸奶;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和生产工艺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在先注册使用在“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商品上的“六个核桃”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该商标赖以驰名商品不具有密切关联,双方商标亦不相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抢注其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648829号“六个米核”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1648829号“六个米核”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六个米核 3164882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3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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