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孙盛昌
异议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孙盛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6期《商标公告》第30961837号“六个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六个六”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牛奶;牛奶制品;奶粉”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6207192号“养元 六个核桃”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牛奶;酸奶;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在先注册使用在“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商品上的“六个核桃”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该商标赖以驰名商品的生产工艺差异明显,且双方商标亦有明显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由中文“六个六”三个汉字组成,并非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整体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使用在“牛奶;牛奶制品;奶粉”指定商品上,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抢注其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961837号“六个六”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