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深圳市青科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兰
异议人深圳市青科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6期《商标公告》第32061428号“韩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韩湾”,指定使用于第29类“小龙虾(非活);鱼(非活)”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238620号“韩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等商品上。另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他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的事实,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061428号“韩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