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相当稳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相当稳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3期《商标公告》第28981134号“MAG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MAGU”,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薄荷糖;虾味条”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90756号“MAGGI”、第1494140号“MAGGI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膨化土豆片;糖果”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主张其“MAGGI”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给予扩大保护,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上述主张。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抄袭其商标及他人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981134号“MAG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