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高林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经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兴荣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海峡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高林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兴荣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0988110号“SIRUB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IRUB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高低压开关板;电开关;自动定时开关;配电控制台(电);控制板(电);感应器(电);集成电路;频率合成器;配电箱;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1392号、第8725208号“SIRUB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分别为第7类“双针;送针锁式线迹缝纫机”、第37类“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修复磨损或部分损坏的机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场所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认定其使用于“送针锁式线迹缝纫机”“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等商品和服务上的“SIRUBA”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予以扩大保护,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已达到驰名状态,异议人上述主张不能成立。此外,被异议商标本身并不具有欺骗性,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988110号“SIRUB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