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勇刚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勇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7期《商标公告》第33622526号“雪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雪二”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麦芽啤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的第3628283号、第1667092号“雪花”,第6390655号“雪花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姜汁淡啤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含义不易区分。经查,被异议人还在32类上另申请了“攀爬雪花”、“山劳屾”、“牛拦屲”等商标,可以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意图,此种意图更易增加双方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混淆的可能性。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等,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622526号“雪二”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