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622526号“雪二”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雪二 33622526

阅读:58528 2020-07-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勇刚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勇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7期《商标公告》第33622526号“雪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勇刚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勇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7期《商标公告》第33622526号“雪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雪二”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麦芽啤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的第3628283号、第1667092号“雪花”,第6390655号“雪花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姜汁淡啤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含义不易区分。经查,被异议人还在32类上另申请了“攀爬雪花”、“山劳屾”、“牛拦屲”等商标,可以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意图,此种意图更易增加双方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混淆的可能性。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等,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622526号“雪二”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3622526号“雪二”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雪二 3362252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3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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