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永州市金洞管理区白沙源特色种养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石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06292号“金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金洞”具有独特含义,作为商标注册具有显著性。申请人名下“金洞”商标已经核准注册或初步审定。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金洞”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一定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