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祺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蒙江原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4日对第29562785号“老陈记冰粉世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2019年3月29日因决议解散而注销,主体已经消亡,不具备行使商标权利的主体资格。截至目前,争议商标未进行转让。争议商标若继续有效,属于浪费公共资源的情形。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类似案件的无效宣告裁定。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经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29日因决议解散已注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被申请人虽在2019年3月29日登记注销,但被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及核准注册时为合法有效存续主体,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另,申请人虽主张《商标法》第十条,但未提出具体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