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正德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815930号“华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103491号“华骝”商标、第23103285号“华骝”商标、第14079522号“骅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和二权利未定,引证商标一和二的所有人系恶意注册。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补内胎用全套工具和运载工具用轮胎两项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引证商标三不再是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商标档案、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企业登记信息、第23219230号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商标售卖信息、商标网截图、申请人官网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2021年12月20日第1772号《商标公告》上,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10月6日第1810号《商标公告》上,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在补内胎用全套工具和运载工具用轮胎两项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故本案的复审商品为“自发电的电力机车(柴油电力机车);电动运载工具;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混合动力汽车;电动汽车;汽车;陆地车辆用汽油发动机;汽车车窗雨眉;汽车用风挡刮水器;车辆倒退警报器;汽车用液压回路;汽车用变速箱;汽车仪表板;汽车门;汽车用离合装置;车辆防盗设备;无人驾驶汽车;汽车车轮;陆地车辆引擎;助力车;电动独轮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电动双轮平衡车;电动踏板车;自平衡车;滑板车(车辆);自行车;独轮平衡车;电动轮椅;航拍无人机(非玩具);摄影无人机;运载工具用刹车;运载工具内装饰品;气泵(运载工具附件);运载工具用儿童安全座椅;运载工具专用座椅套;运载工具底盘;运载工具防盗报警器”。
鉴于引证商标一和二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的电动运载工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发电的电力机车(柴油电力机车);电动运载工具;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混合动力汽车;电动汽车;汽车;陆地车辆用汽油发动机;汽车车窗雨眉;汽车用风挡刮水器;车辆倒退警报器;汽车用液压回路;汽车用变速箱;汽车仪表板;汽车门;汽车用离合装置;车辆防盗设备;无人驾驶汽车;汽车车轮;陆地车辆引擎;助力车;电动独轮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电动双轮平衡车;电动踏板车;自平衡车;滑板车(车辆);自行车;独轮平衡车;电动轮椅;航拍无人机(非玩具);摄影无人机;运载工具用刹车;运载工具内装饰品;气泵(运载工具附件);运载工具用儿童安全座椅;运载工具专用座椅套;运载工具底盘;运载工具防盗报警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补内胎用全套工具;运载工具用轮胎”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