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姚辉
异议人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姚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2907196号“开来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开来旺”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的第22337897号“本来旺 BLAIRQUHAN及图”、第13960038号“木来旺”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纯净水(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含义不易区分。双方商标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907196号“开来旺”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